您现在的位置:主页 > 管理服务 > 规章制度 >

金属材料强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

2016-12-26 08:06 来源:未知 浏览:

(1)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开放课题进行管理,开放课题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。
(2)研究计划实施中,若改变预定研究目标、研究内容和计划,以及需要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,课题负责人须提出报告,报实验室审批。
(3)一般情况下,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,遇有特殊情况,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,并报实验室备案。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,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课题任务,但须调入、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,并报实验室审批备案。
(4)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。基金资助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,原则上年度经费要按合同规定执行(项目启动后批复课题经费的40%,中期考核通过后批复课题经费的30%,结题后批复课题经费的30%。),逾期未执行的终止使用。
(5)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下列费用: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、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、仪器租用费、测试费、加工费以及水、电、气消耗费等;调研、资料复印与学术交流费;客座研究人员来室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津贴、交通及住宿费用;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、与开放课题有关的标注“西安交通大学金属材料强度国家重点实验室”的学术论文版面费。课题经费原则上不转出本实验室,所有开销在本实验室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。
(6)实验室每年度对开放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。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《开放课题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》。不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负责人,每年度末需到本实验室来作演示、报告,交流研究进展。对不报送《进展报告》,或工作无进展,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,缓批下期经费。逾期不纠正、补报的,中止资助。
(7)用开放课题购置、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。
(8)开放课题资助发表的论文及所取得的成果,归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,责任作者(通讯作者)的第一完成单位为本实验室。一般情况下要求资助课题至少发表SCI论文1篇。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、专著、成果等,均应标注“西安交通大学金属材料强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项目”(英文名称:Support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for Mechanical Behavior of Materials)。
(9)开放课题完成后,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,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《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》,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。